劳动仲裁
劳动者维权当心遭遇“过期作废”
随着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许多劳动者虽已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但从一些维权实例上来看,也有不少劳动者仍不知道维权也必须按时,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即俗称的“过期作废”:
案例一:
钟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遂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二十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虽裁决明显有误,法院却不予受理。
案例二:
李某在离职后,见公司拖欠其工资两年未付,遂提起诉讼。不料,虽有欠条,也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三:
王某因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而未发放,遂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虽行政复议决定存在不妥,法院却不予受理。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劳动者之所以遭此结局,就是因为他们的起诉已经超期。那么,劳动者需要注意我国现行法律对维权期限的哪些规定呢?
主要有7个方面: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时限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如果劳动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以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算起。
5、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 袁梅上一篇:公司转让转不掉支付欠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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