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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公司转让转不掉支付欠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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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老王到昌乐县A公司工作,2010年9月辞职,但公司拖欠了老王2万元的工资。2010年10月,因公司效益不好,投资人孙某把A公司转让给了李某,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原职工的工资及债务由孙某支付。2010年11月,李某把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2010年1月,王某向B公司讨要被拖欠的工资,B公司认为自己没用雇过王某,不应当支付王某被拖欠的工资,遂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虽然老王的劳动合同是在孙某购买公司之前签订的,但拖欠老王工资的债务应当由B公司继承,B公司应当对A公司做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B公司同A公司约定原职工工资由A公司支付的协议,只能约束A公司和B公司,不能对抗A公司的债务人老王。B公司支付了老王的工资后,可以根据协议,就支付老王的工资向孙某主张权利。

    最终,在仲裁院的调解下,B公司支付了老王被拖欠的2万元工资。

来源: 山东工人报   作者:王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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