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公司不签合同,员工靠证据获赔偿
明明是单位不跟自己签合同,却在自己离职时反咬一口,说是自己拒签,这让乌市市民盖先生很是气愤。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单位同意支付盖先生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元。
2009年12月1日,盖先生到新疆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当时该公司承诺,盖先生转正后年工资为8万元,但一直没有兑现。
2101年5月,该公司将盖先生辞退,并要求盖先生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盖先生未同意。因此该公司扣发了盖先生5月份的工资。
“公司要我先签合同再离职,无非就是想不支付给我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曾经从事过人事工作的盖先生深谙其中道理,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补发2010年5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的双倍工资。
而该公司辩称,单位曾多次通知盖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因此,只好跟盖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该公司仅需向盖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不存在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至于2010年5月的工资,盖先生可以随时来领。
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自用工后因申请人拒绝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向盖先生支付2010年1月至5月的双倍工资16310元,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88.2元,补发未发工资差额2749.91元。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乌市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盖先生向法院出示了相关录音证据,证实该公司确是在自己离职前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而此时,该公司态度也有所转变。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该公司支付被告盖先生2010年5月工资、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1.5万元。”
法院办案人员提醒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应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不签订,劳动者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卡、社保记录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证可循,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 张春梅上一篇:“余热族”面对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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