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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离职前单位要求先填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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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静在北京百合服装有限公司工作两年多,公司只给签了两次短期合同,也没给上保险。2010年4月份,公司突然提出降低她的工资待遇,韩静就不想在这儿干了,公司说要结算工资,必须先填写《离职申请书》,填好后交接完工作才行,韩静也没多想,就在已经打印好的《离职申请书》上签了字,拿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走了。

    韩静在找工作的时候,碰巧路过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得知这里是免费帮助农民工打官司的,她就顺道进来问问自己被辞退的事情。当天值班的律师陈星接待了她。韩静对律师说,当时走的时候,她按单位要求填了离职申请书,律师对韩静说,签了这个离职申请书,那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就很难要了,因为这表明是你“主动”辞职,而不是单位辞退你的。分析之后,律师认为她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算下来差不多有8750元。韩静当即就申请了法律援助,希望律师能帮助她。

    要申请仲裁首先还是要找证据,虽然韩静之前签过两次合同,但都是签完之后就被收走了。韩静说还留着推销服装时的一些单据,还有工牌和工作服,最关键的,她手里有一份入职表,是当初应聘时签的,还盖有公司的公章。有了这些证据,陈律师很快帮她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支持了韩静的全部主张,裁决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750元。该案中涉及的金额低于北京市2010年12个月的最低工资,因此适用一裁终局,只要韩静不起诉,裁决一作出就生效了。没想到过了没几天,公司竟然起诉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单位如果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要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申请的理由只能是法律列出来的六种。律师仔细分析了这六种情形,认为单位起诉的理由只能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这一条由于决定性的证据就是韩静的入职表,为了能砸实证据,律师亲自来到她工作的商场,通过努力拿到了商场与百合服装公司之间的协议复印件。开庭时,公司果然提出韩静的入职表是伪造的,法官就提出,既然公司认为入职表是伪造的,那就拿出证据来证明。但公司并没有什么证据,法官问其是否要做印章鉴定,公司也不置可否。最终,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律师提醒

    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必须符合法定理由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也就是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如果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则只能申请法院撤销,而申请的理由只有六种,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仲裁委没有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以及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如果法院审查核实有上述理由之一的,才能撤销裁决。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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