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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需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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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09年10月10日,小张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张的工作岗位为设计研发,月工资为3000元,同时享受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待遇。2011年6月1日,该公司以小张不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小张。小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却遭到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小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经仲裁审理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依据,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裁决该公司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驳回小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案件评析」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

    首先,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也就是说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最高补偿不超过12个月。

    其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罚金。在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即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无故辞退劳动者的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以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最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后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前曾存在争议。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实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经济赔偿金是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经济补偿金是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截然不同,故不能同时适用。而且,该条也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直接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显然也加大了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综上所述,该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小张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再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作者:孙婕 尹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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