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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企业扣押风险金 续约与否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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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初,来京务工人员鲁小生与某包装制品厂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了。鲁小生曾经向该厂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退还入厂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1500元。当时,包装制品厂的人事部门领导以现在订单多,人手少为由,恳请鲁小生再干几个月,并且暂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告诉他要几个月后才能退还风险抵押金。鲁小生一直工作到6月,又向包装制品厂提出离厂,退还风险抵押金,再次遭到拒绝。为此,鲁小生来到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

  调解员了解到,鲁小生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是合理的,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该厂辩称,鲁小生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期已经过了,并且鲁小生还在企业工作,属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入厂时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不退还。调解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厂在与鲁小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其入厂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

  鲁小生没有与该厂续签合同的意向,包装制品厂认为几个月以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续订合同时,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理手续或者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鲁小生要求包装制品厂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是合法的。(午报记者 阎义)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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