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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正确区分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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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物资回收站具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各类废品物资的回收。1995年3月,回收站负责人黄某将废纸收购项目分给个体劳动者甘某经营,甘某使用回收站的营业执照和账户,租用回收站的工作场地,双方没有任何协议,只是甘某每月向回收站交纳场租费7000元。1995年8月30日,甘某因人手不够,雇用肖某等5人为其打工,并以回收站的名义为其办理暂住证,但未签劳动合同。1995年11月28日,肖某在堆码废纸包时,被一个重300公斤的废纸包从升降机上掉下来砸死。同年12月死者亲属向深圳市劳动局劳保处投诉,因无法确认是否工伤,劳保处没有受理。随后死者妻子陈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受理。12月28日陈某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诉,由主任批示立案,经多次调解,终于达成协议,一是回收站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丧葬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72000元;二是回收站与甘某双方商定分担工亡赔偿比例。
案例分析:此案是民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争议主体如何确认?
本案例中的甘某雇佣肖某等5人已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应是劳动争议,不是民事争议。然而,由于甘某是在回收站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租用回收站的工作场地,经营该站回收废纸项目,使用该站的营业执照和账户,每月交纳场租费7000元。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明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7号)规定的精神,应确定劳动争议的主体是肖某之妻陈某和某物资回收站及甘某,被诉人应是该物资回收站和甘某。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正是这样分析的,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是公平合理的。
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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