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求职
违约金--毕业生就业协议上的"地雷"?
每年应届大学毕业生都在为自己的工作而奔忙,每年找到了工作单位的学生都会签订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可是就劳动法苑()的统计来看,每年因就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很多毕业生就踏了违约金的"地雷"。
今天我所要说的是我曾经接待过的一位大学生,毕业于上海一家非常优秀大学的热门专业,说实话,我也挺羡慕的:P。可是就业协议的问题却搞得他心情很差,1个多小时的接触中脸上的阴霾始终没有散开过。
为了方便地描述,请允许我先以小C来称呼他。
小C是2002届的毕业生,在大四上半学期时,就以优异的成绩得到了某外资企业的青睐,早早地就和该企业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由于双方的面谈非常愉快,因此当人力资源部门将填写好的就业协议给小C去学校鉴证时,他没有丝毫反对。就这样下半学期小C就已经开始了在该公司的工作。到7月,小C正式离开学校后,也没有与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也许双方都认为就业协议也可以约束双方吧。
转眼到了11月,小C工作了将近一年后,心态开始发生了变化。外资企业工作按部就班,且人才济济,升职加薪也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小C与其他同学相互联系后,发现自己的待遇并不属于最好的。好强的小C心里就有了疙瘩,眼看自己升职加薪也不是近在眼前的事,毕竟严格意义上说,他是从7月才正式进入公司的,前面几个月的工作由于身份还是学校学生,所以只能视为实习。
这时,小C有了换工作的打算,而且确实在人才市场投石问路的结果也表明,还是有一些优秀企业对他表示兴趣的,待遇方面也优于原企业。当小C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辞职时,人事专员告诉他,他需要按就业协议支付违约金2万元!
我看了小C的就业协议,上面除了工资、试用期2个月、协议期3年外,还清楚地写着违约金2万元。显然11月时试用期也过了,工资企业也按协议履行了,甚至还多给了。"我上过你们的网站,看到说,设立违约金只有在出资招用、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时才可以啊,我这样又没培训、又没出钱招用的应该是属于违约金无效吗?"小C问。
没错,小C所说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是这样说的: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以后,这一规定拯救了不少陷于绝望的公司员工。也获得了司法界的肯定,一些兄弟省市在制订他们的劳动合同条例时纷纷借鉴。那它是否可以拯救小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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