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2012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来源:劳动争议网
上一篇: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规定
热门文章
资讯头条
- 重庆嘉英人才网教你简历如何在“网络海选”中脱颖而出
- 大学生在重庆求职前要做好的五项准备
- 现在的重庆招聘企业最看重重庆求职者哪方面的素质
- 综合性2012年9月重庆招聘会
- 重庆市南岸人才市场2012年9月招聘会安排
- 重庆富士康普工招聘流程
- 富士康加薪主动还是被动?
- 富士康大幅调涨员工薪资 幅度最高达25%
- 2万多求职者“奔”着外企去
- 你看,你看,那些求职的面孔(组图)
- 一起来看企业的招人高招
- 22岁求职者做过10余份工作 求职“短工化”趋势…
- 陈家坪周末两天超大型招聘会 5万岗位任你挑
- 重庆老板悬10万月薪揽才 沿海服装设计师纷至沓来
- 重庆明日返乡招聘会在江北举行,上万岗位任你选
- 本周有22场招聘会 7000企业提供12万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