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算作培训费?
2010年7月,小王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药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公司出资派小王到国内某知名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培训。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培训结束后,小王必须为公司工作5年,如果提前离职,要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培训期间,小王的工资照发。半年的培训期结束后,经核算,该公司支出培训费2.4万元,交通费3000元。2011年10月,小王提出辞职,并同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但在计算违约金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认为,培训期间,公司仍向小王发放原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应当属于“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培训费用之内。但小王却认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是培训费,不应包括工资。双方争执不下,小王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将小王培训期间所得的工资计入培训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遂裁决支持了小王的申诉请求。
评析:如何认定“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是本案的焦点。
认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培训费用,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因培训而产生。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因此,公司主张将小王培训期间的工资列入培训费用,缺少法律依据。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高原特别声明:本网站(jobfn.com)所刊载的所有资讯内容(包括文字、图片等)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及个人转载使用必须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所有因盲目使用或信任以上信息所造成的损失及法律纠纷概与本网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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