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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应当征求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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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2007年1月20日到G市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6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3月10日,张某因工作琐事与同事王某、宋某发生激烈冲突,致王某、宋某受到轻微伤害。公安机关随即介入处理,促使张某与王某、宋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当天即履行了赔偿协议。3月11日,纺织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某,但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单位工会,也未征求工会意见。张某对纺织公司的处分不服,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纺织公司的辞退决定。

    张某诉称:自己与王某、宋某发生冲突属实,但那是双方互相争执,而非张某殴打王某、宋某,双方都存在过错,故公司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讲,即使是打架,自己也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而且自己已经与王某、宋某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

    纺织公司辩称:张某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在纺织公司工作期间,与职工打架,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张某进行处理,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经调解无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最终裁决撤销纺织公司的辞退处理决定。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是否应当征求工会意见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如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约束管理,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遵守法律规定,不仅应当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也应当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宋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冲突,并致王某、宋某受到轻微伤害,纺织公司以张某严重违犯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无不当。但纺织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既未事先将辞退理由通知公司工会,也未征求工会的意见,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程序违法也是违法,其法律后果就是该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裁决结果。

来源: 山东工人报   作者:管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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