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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职工出境探亲有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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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发后,不少企业和职工就出境探亲问题来函来电咨询,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请按此意见执行。
一、探亲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境外及我国台、港、澳地区人员结为合法夫妻且符合《实施细则》的中方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探望定居境外父母条件的企业职工。
二、探亲假期
(一)符合《实施细则》的企业职工,经批准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70天);已婚职工出境探望定居境外父母亲的假期,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5天;未婚职工出境探望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5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5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二)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及时向批准单位说明原因,出据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后,逾期的时间由单位按照事假规定处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一)经批准享受出境探亲假职工在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的本人工资照发。
(二)企业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在国(境)内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执行,在国(境)外部分全部自理。
(三)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境外定居父母的,凡两年合并使用的,也只能按前款的规定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依据:渝劳社办发[2001]72号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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